张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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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鹏律师代理常某甲重大责任事故罪案获缓刑

发布者:张大鹏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9月,被告人常某甲在某市某区某厂区担任现场施工组织者,负责组织工人组装水泥房模具。在施工过程中,因常某甲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且在模板悬挂固定措施尚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指挥工人进行拆卸作业,导致模板突然倾倒,砸中现场工人刘某甲,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某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常某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初期面临严峻的指控形势。常某甲家属随后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大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张大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会见与阅卷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制定了“认罪认罚+自首认定+赔偿谅解”的综合辩护策略。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家属筹措资金,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足额赔偿,并亲自陪同常某甲登门致歉,最终成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书,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常某甲是否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首先,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张大鹏律师指出,常某甲在案发后系经某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次,关于主观恶性与悔罪表现。律师强调,常某甲虽然客观上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最后,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律师结合某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论证常某甲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监管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常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常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常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某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大鹏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常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不仅使常某甲得以在认罪悔罪的同时回归家庭和社会,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价值】

张大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严峻指控,他精准捕捉到“电话传唤到案”这一细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张律师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结合,通过积极促成足额赔偿与刑事谅解,彻底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在庭审中,他逻辑严密地论证了缓刑适用条件,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张大鹏律师,电话:15075345025,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曾获河北省冀青之星融标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720********4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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