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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勇勇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倪某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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