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天津九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17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孙XX,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高中文化,无业。2006年7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6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22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张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刑诉[2023]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杨X、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孙XX与使用其女友于X手机的王X在微信中发生争吵,随后孙XX赶到河西区澧水道XX路边找到于X等人,孙XX将李X2误认为王X并使用酒瓶打伤其头部,李X2朋友李X1见状上前追打孙XX并被打伤。经鉴定,李X2左侧颧弓骨折,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李X1头部皮下血肿、额部皮肤裂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XX在现场等待,2022年11月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微信截图、谅解书,证人王X、于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X2、李X1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孙XX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孙X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XX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XX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本案于2022年7月14日刑事立案,被告人孙XX虽于2022年11月8日经民警传唤到案,但在首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其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XX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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