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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标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之代理被告成功让原告撤销起诉撤销上诉

发布者:谢霆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8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ZZ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ZZ担保”)

被告:

WW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WW公司”)

HH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HH公司”)

③ 安徽AA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A公司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GG公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GG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争议标的:GG公司对三被告享有的应收账款,ZZ担保主张代位行使。

二、诉讼过程

一审(2024

① 起诉:ZZ担保向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三被告直接向其清偿GG公司所欠担保债务。

② 抗辩:三被告共同委托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谢霆律师应诉,核心意见:

1GG公司WW公司HH公司不享有债权,原告无权向WW公司HH公司主张债权人代位权。

2GG公司WW公司HH公司的债权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不具有可代位性。

③ 一审结果:法院采纳谢霆律师团队观点,判决驳回ZZ担保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2025

① 上诉:ZZ担保不服,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 新动向:2025526日(二审开庭后、宣判前),ZZ担保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申请书》。

③ 听证:合议庭逐一询问各方意见。

– 三被告:均书面表示“无异议”,但声明“撤诉不免除破产管理人继续追收应收账款的权利”。

GG公司管理人:明确异议,“无论撤诉还是判决,请法院在裁定主文或理由中确认涉案执行款属于破产财产”,防止原告事后另行主张。

④ 裁定:

– 法院认为:

a. 撤回起诉已获对方当事人同意;

b.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c. GG公司管理人关于“确认破产财产”的请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依法主张。

– 结果: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ZZ担保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均由ZZ担保承担。

三、判决(裁定)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4)皖0207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一审受理费114870元,减半收取57435元;二审受理费52750元,减半收取26375元,均由ZZ担保负担。

四、谢霆律师办案心得

破产程序是代位权诉讼的“防火墙”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怠于行权损害债权,但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怠于行权’的判断标准应让位于《企业破产法》的集中清偿原则。我们抓住‘破产管理人已依法接管’这一核心事实,成功把案件从实体审理拉回到程序驳回轨道。”

提前布局,用“无异议”换“主动权”。

原告二审撤诉,目的是避免败诉结果对其后续债权申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经与当事人充分评估,一致同意其撤诉,并第一时间申请解冻了客户名下1500万元资金。既节省客户诉累,又把潜在争议留到破产衍生诉讼中解决,掌握下一回合的主动权。

对管理人异议的“精准拆解”

GG公司管理人要求法院在裁定主文里确认‘执行款归破产财产’,一旦写入,将成为另案确权依据。我们当庭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6条,指出撤诉裁定只需审查‘是否损害他人权益’,无须对破产财产归属作出认定,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避免了 客户在未来破产衍生诉讼中陷入被动。”

诉讼节奏与商业谈判的“双轨思维”

“园林企业应收账款周期长、债务人多,本案背后实际是GG公司破产债权人对有限资产的‘围猎’。我们通过一审全胜迫使对方上诉,再在二审利用撤诉规则迫使对方自担全部诉讼费,为客户避免了1500万元的损失,同时为后续破产和解谈判赢得筹码——诉讼永远是商业策略的一部分。”

五、典型意义

明确裁判规则: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审慎审查“破产集中清偿”与“个别执行”的冲突,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

提示债权担保机构:对破产债务人及其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先行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再通过破产衍生诉讼追收,而非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

律师策略范本:通过“程序抗辩+实体阻击+费用转嫁”的组合拳,既维护客户当下利益,又为后续破产衍生诉讼保留空间,实现诉讼与商业目标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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