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ZZ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ZZ担保”)
被告:
① WW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WW公司”)
② HH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HH公司”)
③ 安徽AA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A公司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GG公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GG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争议标的:GG公司对三被告享有的应收账款,ZZ担保主张代位行使。
二、诉讼过程
一审(2024)
① 起诉:ZZ担保向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三被告直接向其清偿GG公司所欠担保债务。
② 抗辩:三被告共同委托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谢霆律师应诉,核心意见:
1、GG公司对WW公司、HH公司不享有债权,原告无权向WW公司、HH公司主张债权人代位权。
2、GG公司对WW公司、HH公司的债权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不具有可代位性。
③ 一审结果:法院采纳谢霆律师团队观点,判决驳回ZZ担保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2025)
① 上诉:ZZ担保不服,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 新动向:2025年5月26日(二审开庭后、宣判前),ZZ担保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申请书》。
③ 听证:合议庭逐一询问各方意见。
– 三被告:均书面表示“无异议”,但声明“撤诉不免除破产管理人继续追收应收账款的权利”。
– GG公司管理人:明确异议,“无论撤诉还是判决,请法院在裁定主文或理由中确认涉案执行款属于破产财产”,防止原告事后另行主张。
④ 裁定:
– 法院认为:
a. 撤回起诉已获对方当事人同意;
b.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c. GG公司管理人关于“确认破产财产”的请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依法主张。
– 结果: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ZZ担保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均由ZZ担保承担。
三、判决(裁定)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4)皖0207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一审受理费114870元,减半收取57435元;二审受理费52750元,减半收取26375元,均由ZZ担保负担。
四、谢霆律师办案心得
破产程序是代位权诉讼的“防火墙”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怠于行权损害债权,但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怠于行权’的判断标准应让位于《企业破产法》的集中清偿原则。我们抓住‘破产管理人已依法接管’这一核心事实,成功把案件从实体审理拉回到程序驳回轨道。”
提前布局,用“无异议”换“主动权”。
原告二审撤诉,目的是避免败诉结果对其后续债权申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经与当事人充分评估,一致同意其撤诉,并第一时间申请解冻了客户名下1500万元资金。既节省客户诉累,又把潜在争议留到破产衍生诉讼中解决,掌握下一回合的主动权。
对管理人异议的“精准拆解”
“GG公司管理人要求法院在裁定主文里确认‘执行款归破产财产’,一旦写入,将成为另案确权依据。我们当庭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6条,指出撤诉裁定只需审查‘是否损害他人权益’,无须对破产财产归属作出认定,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避免了 客户在未来破产衍生诉讼中陷入被动。”
诉讼节奏与商业谈判的“双轨思维”
“园林企业应收账款周期长、债务人多,本案背后实际是GG公司破产债权人对有限资产的‘围猎’。我们通过一审全胜迫使对方上诉,再在二审利用撤诉规则迫使对方自担全部诉讼费,为客户避免了1500万元的损失,同时为后续破产和解谈判赢得筹码——诉讼永远是商业策略的一部分。”
五、典型意义
明确裁判规则: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审慎审查“破产集中清偿”与“个别执行”的冲突,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
提示债权担保机构:对破产债务人及其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先行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再通过破产衍生诉讼追收,而非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
律师策略范本:通过“程序抗辩+实体阻击+费用转嫁”的组合拳,既维护客户当下利益,又为后续破产衍生诉讼保留空间,实现诉讼与商业目标的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