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霆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6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霆,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律,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XX区。
第三人:何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XX区。
原告孙某诉被告唐某某、第三人何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霆、奚律,被告唐某某,第三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唐某某将位于XX区××#楼××单元××室房产的不动产权利归属于何某某单独所有的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唐某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区××楼××单元××室房产的行为。事实与理由:被告唐某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唐某某多次向原告孙某借款。双方民间借贷案件于2022年9月由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最终判决被告唐某某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唐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将其共有的位于XX区××#楼××单元××室房产的不动产权利归属于何某某单独所有。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唐某某一直未能履行清偿责任,被告唐某某放弃共有房产、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明显具有逃避债务之目的,已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依法可行使撤销权。
被告唐某某辩称,1、XX小区的房屋是十几年前买的,我出了10万元,何某某出了30万元,房子有我的名字是因为按揭批不下来才加上的,但房子不是我的;2、过户是2021年6月25日,过户当天我还给孙某转了3万元。我跟孙某的债务生成时间应该是2021年7月14日,不存在逃避债务、无偿赠与房屋;3、世贸XX小区的房屋是何某某自己买的,何某某自己贷款。不属于我的财产。
第三人何某某辩称,1、这两套房屋一直都是我的。当时买XX小区房屋时唐某某只有10万元,我父母出资30万元,我还借了10万元,唐某某说这套房子写我一个的名字,因为按揭不下来,所以才加了唐某某的名字,约定了还完贷款就把房屋过户给我;2、孙某是唐某某的亲姐夫,世贸XX小区的房屋唐某某一分钱都没有拿,当时为了孩子上学买的这套房屋,写的我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离婚,两个孩子都跟我生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2日,原告孙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唐某某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10月23日作出(2022)皖02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60.6万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原告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XX区人民法院(2022)皖02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安徽省芜湖市XX区人民法院(2022)皖02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孙某借款本金61.6万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上诉人孙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唐某某的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皖0202执XX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1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560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称暂无能力履行,希望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无法达成执行和解;2、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3、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6、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仅要求撤销被告唐某某将位于XX区××#楼××单元××室房产的不动产权利归属于何某某单独所有的行为,放弃对XX区××楼××单元××室房产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1、被告唐某某与第三人何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月25日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22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子女抚养:女儿唐某某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女儿在独立生活之前,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由男方独立承担,与女方无关。2、儿子唐某某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儿子在独立生活之前,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由男方独立承担,与女方无关。二、共同财产分割:位于XX区××栋××单元××室房产归女方所有。XX区××楼××单元××室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三、其他协议事项: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2021年6月25日,被告唐某某与第三人签订《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将XX区××栋××单元××室房产归何某某单独所有,并已转移登记;2、(2022)皖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中认定,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孙某共出借给唐某某164.5万元,唐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孙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孙某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元整”;3、唐某某向本院提交汇款电子回单及短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唐某某积极向孙某履行还款义务,其中2023年1月6日转账20000元、1月9日转账16000元、1月30日转账6000元、2月3日转账5000元、2月25日转账4000元、3月24日转账4000元、4月18日转账5000元、5月10日转账5000元、6月9日转账5000元、7月11日转账5000元、8月10日转账6000元、9月13日转账5000元;4、庭审中何某某与唐某某陈述,购买XX小区房屋时唐某某出资10万元,剩余款项是何某某本人和其父亲支付,购买世贸XX小区房屋时唐某某没有出资。
上述事实,有(2022)皖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房地产权登记信息、(2023)皖0202执XX号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孙某与唐某某之间已经生效判决书认定,自2020年6月7日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孙某作为债权人,于2022年9月2日诉至法院。而唐某某在对孙某负担债务之后,与何某某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和2022年10月10日作出不动产权利归属约定并协议离婚,从协议内容上看,芜湖市XX区××栋××单元××室房产归何某某所有、唐某某每月支付两子女生活费10000元(5000元+5000元),并承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该份离婚协议中,唐某某放弃了所有财产利益,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何某某,现孙某对唐某某享有合法债权,经本院执行局作出裁定,债务人唐某某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放弃财产的行为势必影响到孙某合法债权的实现,符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故对孙某主张撤销唐某某将位于芜湖市XX区××#楼××单元××室房产的不动产权利归属于何某某单独所有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唐某某将位于XX区××#楼××单元××室房屋转让给何某某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XX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5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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