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卓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4日 1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先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文卓,男,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快递公司
案由:赔偿金等。
申请人张先生申请与被申请人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文卓、,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3年12月5日至2023年7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 间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30105.9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5213.2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3年高温津贴18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3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756.93元;
六、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023年9月26日开庭时,申请人当庭变更第四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3年防暑降温费1800元,被申请人不主张答辩期。
相关案情
一、仲裁办案期限问题: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之规定,申请人2023年9月26日当庭变更仲裁请求,本委当庭予以受理,故本案仲裁办案期限应自2023年9月26 日重新计算。
二 、劳动关系建立情况。申请人2013年12月5日通过招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运作司机工作,工作内容为运输快递,工作地点在淄博市淄川区中转场。
三、 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四 、拖欠工资情况。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其2023年3月20日至7月19日期间工资26845.31 元。按照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6260.66元计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同时,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银行 流水可以证明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6260.66元;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申请人2023年3月出勤26天、4月出勤22天、5月出勤23天、6月出勤24天、7月出勤8天,共计103天。在指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 考勤记录等证据反驳申请人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申请人未提供劳动,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至7月工资共计25986.08 (5063.33元+6260.66元+6260.66元+6260.66 元+6260.66元÷21.75天×8天)。
五、防暑降温费情况。申请人主张2022年至2023年防 暑降温费1800元,按照室外岗300元/月主张,计算方式为 300元/月×3个月×2年。被申请人有异议,辩称2022年被 申请人已发放福利冰袖、清凉油、西瓜、雪糕等防暑降温物品、食品,且申请人在2023年7月岗位已调整为有空调、风扇的仓管岗位,不应支付防暑降温费。本委认为,防暑降 温费系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 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指定期间内,被 申请人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已向申请人足额支付防暑降温费,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自认系司机岗,日常工作为驾驶车辆,且具有空调等降温措施,故本委认定申请人 工作岗位应属于室内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防 暑降温费720元(180元/月×4个月),2023年防暑降温费 228元(180元/月×1个月+180元/月÷30天×8天),以上共计948元(720元+228元)。
六、 带薪年休假工资情况。申请人主张2022年至2023 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756.93元,每年主张5天,共计10 天,以基数6260.66元计算,计算方式为:6260.66 元÷21.75 天×5天×2年×200%。被申请人有异议,辩称申请人2023 年2月5日、7日至10日已休年假,且申请人从2023年2 月12日起旷工至合同解除,申请人2023年2月照常领取工资,申请人无权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本委认为,劳动者连
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安排申请人享受2022年、2023年带薪休假或支付申请人2022年、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交的社保缴纳明细显示申请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申请人2023年7月18日离职,申请人2022年应享受带薪休假5天,经折算,2023年应享受带薪休假2天,共计7天。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
人2022年、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371.12元(6260.66元÷26天×7天×200%)。
七、劳动关系解除及赔偿金情况。申请人主张2023年7月18日被被申请人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办理工作交接,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辩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在岗位调整后未到岗上班导致连续旷工,被申请人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未办理工作交接。本委认为,劳动关系解除权系形成权,采取意思表示主义, 一经送达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张先生身份证号码,因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7月19日为你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请你于两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在办妥所有离职手续后,此通知作为你领取离职工资的依据之一”落款处有被申请人加盖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已送达申请人,故本委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7月18日解除,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关于赔偿金 情况。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解除劳动 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 中,被申请人虽提交《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工会函》、《关于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的答复 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欲证明被申请人处依 照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处理,但被申请 人提交的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委 员会回复的《关于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的落 款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 同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在未 征得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存在 明显瑕疵。从实体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胜任运作司机岗 位为由,将申请人从淄博市淄川区顺丰中转场的二线运作司 机岗位调整至淄博市博山区顺丰博山业务部二线仓管员岗位;即便是申请人不胜任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调 岗并未在原工作区域进行而是将申请人调岗至淄博市博山 县顺丰博山业务部二线仓管员岗位,该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 约定事项的重大变更,应履行相应协商程序。且被申请人将 申请人由淄川区调整至博山区,两地相距距离较远。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未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不胜任工作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对申请人调岗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就调岗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在程序上实体上均存在瑕疵,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人主张的数额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213.2元(6260.66元×10个月×2倍)。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十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64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3年12月5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至7月期间工资共计25986.08元;
三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共计948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3371.12元;
五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213.2 元 ;
六、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本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