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卓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6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商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卓,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寿光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商某某诉被申请人寿光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文卓以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鸭子屠宰工作,入职后虽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给申请人留存纸质劳动合同,仅被申请人留存一份,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工资,2022年4月13日在工作过程中预冷机出现故障,导致申请人右臂被挤压受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申请人要求开具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均不予配合,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申请人通过劳动仲裁确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至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现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应从享受工伤待遇,包括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停职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此, 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 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 申请,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 同》,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779元(申请人月工资4983元×13个月=64779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86229元(山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633元×13 个月=86229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132660元(山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633 元 × 20个月=13266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 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元/天×35天=3500元);6.请求依法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职期间护理费13800元(120 元 / 天×115元=13800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119592元(申请人月工资4983 元 × 2 4 个 月 =119592元)(以上各项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工伤待遇累计42056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数额过高,请求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月工资4983元 , 2022年4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后经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伤残。另根据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S54.1、S54.2 等项酌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申请人受伤后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委认为,申请人因工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64779元(4983元/月×13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 人2022年4月13日受伤,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 办法》S54.1、S54.2 等项酌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被 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9796元(4983元×12个月)。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申请人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其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员用工月均工资计算。2022年4月申请人受伤后再未到被申请工作,视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229元(6633元×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660元(6633元×20个月)。
申请人受伤后在寿光市中医院住院14天、潍坊市中国人民 解放军陆军第八十集团军医院住院21天,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913.50元(35天×26.10元)。
申请人主张护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系申请人行使解除权,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 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4779 元 (4983元/月×1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59796元(4983元× 1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229元(6633元×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660元(6633元×20个月)、伙食补助费913.5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