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卓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0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商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卓,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寿光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商某某诉被申请人寿光某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本委立案受理后由仲裁员杨帅独任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 鸭子屠宰工作,入职后虽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给申请 人留存纸质劳动合同,仅被申请人留存一份,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工资。2022年4月13 日在工作过程中 被预冷机挤压受伤,事故发生后,因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交纳 工伤保险,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申请人要求开具劳动关系证明, 被申请人不予配合,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 大伤害及损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 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 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陈述的劳动合同有两份,均在公司留 存,不存在一份的问题;申请人提出的工伤事宜属实,未给申请 人缴纳社保保险,缴纳的是雇主责任险,申请人到公司开具工作 关系证明时无理取闹,因其正在第一次手术后恢复期,还未到工 伤赔付的阶段,员工在受伤后,公司积极配合其治疗,但其无故 离开公司,另外因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日期为6月30日止,期间 公司要求员工在6月30日前办理住院手续以便于二次手术,但 申请人多次无故拒绝到医院治疗,给后续理赔工作造成非常大的麻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22年4月13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以上事实有工作服、工作证、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委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申请人要求确认与 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庭提交了工作服、工作证、银行 交易明细,证实申请人确系被申请人处职工,而被申请人对此也 予以认可,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申请人的请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法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