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卓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3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文卓,男,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等。
申请人孙某申请与被申请人淄博高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 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文卓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2 年4月劳动报酬15000元;二、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庭审时,申请人新增第三项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0元。
相关案情
一、仲裁办案期限问题: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规则》第四十六条: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 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之规定,申请人 2022年9月23日当庭增加仲裁请求,本委当庭予以受理,故本案仲裁办案期限应自2022年9月23日重新计算。
二、
二、劳动关系情况。申请人主张2019年4月(具体时 间不清楚)公司调配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管理工作。工作 地点在某某林溪郡。工作内容为淄博某某项目的日常销售管 理工作。采用指纹、刷脸打卡考勤,并提交参保证明、工资 发放、系统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 关系,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为某某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 司。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 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 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三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 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由济南某某绿洲置业有限 公司、济南某某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齐德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发放;系统截图显示2010年9月13日至2018
年9月12日甲方主体为济南某某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开始甲方主体为某某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 限公司;工作收入证明加盖公章为某某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 限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2018年9月13日与 某某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显示“……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乙方同 意其工作地点包括甲方的住所地、甲方投资的企业所在地或 甲方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乙方亦同意服从甲方根据工作需
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
整。 ……”。结合庭审及相关证据,申请人系根据某某地产 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安排,在淄博项目进行工作。在指定 期限内,申请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建立 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其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原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 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