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卓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3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吴某1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文卓,男,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赔偿金等。
申请人吴某1申请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吴某1,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文卓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付薪资 29687.5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6500.00元。2023年2月16日庭审时,申请人当庭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15年7月18日至 2022年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变更第二项仲裁请求为: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2021年9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工资共计48511.03元;变更第三项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7月至2022年2
月赔偿金108664.73元。被申请人不主张答辩期。
相关案情
一、仲裁办案期限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四十六条规定: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本案中,因疫情原因,申请人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后本委于2023年2月3日依法恢复审理,定于2023年2月16日开庭审理。故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当庭变更仲裁请求,本委当庭予以受理,故本案仲裁办案期限应自2023年2月16日重新计算。
二、劳动关系建立情况。申请人主张2015年7月18日入职XX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与济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调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淄博XX翡翠华庭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采用人脸识别打卡考勤,并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打卡记录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为济南XX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 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 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 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提 交的劳动合同显示用人单位为济南XX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后续签 至2023年7月17日。合同内容显示“……十一、双方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1、乙方同意其工作地点包括甲方的住所地、甲方投 资的企业所在地或甲方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乙方亦同意服从甲 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 的调整。 ……”;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由济南XX 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创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宇高房地产经 纪有限公司发放;申请人提交的济南XX济南XX金碧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显示“兹证明吴某1同志 于2015年7月18日入职,在我公司淄博XX翡翠华庭工程部工 作”,该证明书加盖济南XX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结 合庭审及相关证据,申请人系根据济南XX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安排,在淄博XX翡翠华庭项目进行工作。在指定期限内,
申请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其要求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原劳动和社会合 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