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雄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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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雄光律师亲办案例-婚姻财产纠纷案,法院判被告退还彩礼

发布者:邱雄光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9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邵某,男,1991年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雄光,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2000年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男,1972年生,汉族,住隆回县。系被告胡某父亲。

原告邵某与被告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被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婚约彩礼97456.6元(包括彩礼金62848元,购买金戒指1508元,购买生活用品2050.6元,因女方要求租房而附条件赠与31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日,原、被告经媒人胡*娥介绍认识,后准备为凭(当地民间习俗,表示双方不再跟其他人相亲),并约定双方亲戚见面吃饭。原告经算命先生推选了两个日期(2022年2月4日和2022年2月10日)供被告选择,被告最后挑选了2022年2月4日。2022年2月4日,原、被告及双方父母亲戚在隆回县*丰宾馆为凭并见面吃饭。为了表达对女方及其家人亲戚的重视,原告向被告给付了48988元的彩礼现金,给被告两个亲姐姐每人1000元红包,给女方爸爸妈妈每人2088元红包,给女方姑姑、姑爷每人2288元红包,姑姑的孩子628元红包,给女方弟弟妹妹每人1028元红包,给女方大伯大娘及两孩子每人628元红包,以上彩礼金共计62848元。2022年2月15日,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中提及自己从广州调回长沙,需要去长沙租房。原告考虑双方已有婚约,于是提议帮其一起找房。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从福建南平坐高铁前往长沙,下车后便同女方寻找合适租房。后经过新环境中介唐栋的推介,选中了长沙**国际2栋***号的公寓,经过与房东协商达成一致:房屋租金2300元/月,押金一个月,房租一年一交,2022年2月27日签合同,原告先行支付房东押金500元。当晚,原告为被告租房所需购买床上用品花费1054元,生活用品745.6元,购买金戒指一枚1508元,其它用品251元。次日,被告与房东签订合同时告知原告自己没有钱,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9400元,其中包括12个月的房租27600元,1个月押金1800元(2月26日已支付500元),并支付房屋中介费1150元。上述购买生活用品花费2050.6元,金戒指花费1508元,房屋租赁借款31050元。被告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于2022年2月27日下午15点从长沙赶回福建南平上班。之后,原、被告双方未再见面,以微信方式进行聊天沟通。不久,原、被告因买房一事产生分歧,被告逐渐表露对原告经济情况的不满。2022年3月31日,被告留下一句“你继续加油”后再未回复原告任何信息。无论原告如何解释与沟通,被告在长达12天的时间里均未回复、回应和联系。原告认为被告可能已经有悔婚的想法,于是将婚约中男方所支出的费用明细罗列出来发给被告核实。被告看到费用明细后,强词夺理责怪被告不应该明算账,并表达解除婚约的意思。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退还彩礼,并微信留言让原告起诉。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婚约财产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既未同居发生关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解释(一)》规定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告依习俗向被告给付的彩礼包括:(1)彩礼金62848元;(2)购买金戒指一枚1508元,购买生活用品2050.6元;(3)因女方要求租房而附条件赠与31050元。上述三项共计97456.6元,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综上,原告从认识被告起至双方婚约解除止,既未与被告有过同居生活行为,也未发生过男女关系。被告背信弃义,通过冷暴力的方式悔婚,并拒不退还彩礼,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传播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辩称:1、请求法院不要支持控诉人的任何请求;2、本案诉讼费完全由控诉人承担。答辩人和邵某从恋爱关系到关系破裂分手,完全是由邵某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答辩人和邵某是在邵某家人委托的媒婆的牵线下相识的。媒婆在答辩人和其家人同意跟邵某见面之前对我们说邵某有全款买房的财力(我父亲有媒婆的电话录音记录)。2022年2月4号,在隆回*丰酒店举办“为凭”仪式时,答辩人父亲又亲自问邵某是否有财力在婚前买房子,邵某对答辩人父亲说在隆回买房子的话可以自己全款付清,在长沙买房子的话,自己的存款不够全款付清,需要找姐姐借钱。后来答辩人和邵某聊天谈论到买房子时,他却说包括他姐姐借给他的钱在内一共也只有35万(见附件1,我和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他自己以及媒婆在“为凭”之前以及“为凭”时所说的相差很远。在他告知其真实财力后,答辩人还是保持对他的鼓励,让他继续加油。分手举措是邵某做出来的。在2022年4月11日,列了细单并让答辩人退钱给他(见附件2的微信聊天记录),标志着他提出分手。邵某在控诉状里说:“在长达12天的时间里均未回复原告任何信息、回应和联系,原告认为被告可能已经有悔婚的想法,于是将婚约中男方所支出的费用明细罗列出来发给被告核实”。邵某说答辩人有“悔婚”的意思,存在两个根本错误。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婚约,只是按风俗举办了“为凭”仪式确立了恋爱关系而不是“订婚”建立了婚约。他连这个基本事实都没有正确理解或正确描述。实际上,在他的控诉状里有几处类似错误的描述。其次,他自己也说了,是他自己认为我可能有了“悔婚”的想法,而不是他有任何事实或依据表明答辩人提出了分手或做出了分手举措。事实上答辩人根本没有分手的想法,只是在发现被他和他家媒婆的谎言欺骗后很生气,而他又没有对之前的谎言做任何补救措施,他连道歉甚至甜言语的哄一下都没有,只是不停地质问答辩人。面对他的质问,答辩人不知道怎么回复,所以就没回复他的信息。根据本地的风俗,在女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男方提出分手的话,男方没有理由向女方追索礼金。敬请法院依据民间风俗不要支持*军的违反风俗人情的要求。因为分手是邵某导致的,不是我导致的,所以,诉讼费理应由他完全承担,我不负责。且被答辩人的行为对答辩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答辩人保留对他进行索赔的权利。关于长沙租房的租金问题:在2022年2月份。我在长沙寻租房子的时候,因为刚刚建立了恋爱关系,邵某主动提出帮我找房子,而且,他跟我说以后他会经常来长沙看我,所以需要找一套可以住两个人的房子,而不是我以前一个人租住的那种房子。两个人住的房子比一个人住的房子要大而且要贵很多。很明显,因为他的需求才租的那套房子,也就是说那套房子是他为了满足他自己的需求才租的。而且,房租也是他主动提出由他来付的,他转账给答辩人后,答辩人都付给房东了。让答辩人返还房租完全是无理要求。敬请法院明鉴,不要支持邵某的无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邵某在控诉状里的错误描述,还有如下错误描述:“给被告两个亲姐姐每人1000元红包”,事实情况是:答辩人是家里的老大,没有亲姐姐。更没有两个亲姐姐。另外:2022年2月,邵某在答辩人家住了几天后回家的时候,答辩人父亲给他回了2088元的礼。必要时,他应该返还给答辩人父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邵某与被告胡某于2022年2月2日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2月4日为凭,当天原告给了被告胡某为凭彩礼48988元,另外原告给被告方爸爸、妈妈每人2088元红包,给被告方弟弟、妹妹每人1288元红包,给被告方姑父、姑姑每人2288元红包,给被告方姑姑的孩子628元红包,给被告方大伯父、大伯母每人628元红包,给被告方大伯的两个孩子每人628元红包,邵小玲和邵免英每人给了被告胡某为凭礼金1000元。原、被告因买房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解除婚约,但因彩礼退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院。原告邵某与被告胡某在长沙租房,房租为29900元,中介费1150元,原告邵某购买金戒指1508元,购买生活用品2050.6元。被告表示双方解除婚约,不再入住租房。另查明,原、被告均陈述原、被告未有过同居生活行为,也未发生过男女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邵某与被告胡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解除婚约,现双方婚约不能实现,故原告方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彩礼金额的认定,原告第一次给被告方为凭彩礼48988元,本院予以认定,其他系人情往来红包及消费支出,不予认定。房租方面,系被告为两人恋爱租赁,现婚约解除,由被告自行处理,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租金等,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原、被告相处时未有过同居生活行为,也未发生过男女关系,故由被告将彩礼48988元返还原告,其他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邵某彩礼48988元;

2、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2236.41元,由原告邵某承担447.41元,由被告胡某承担1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邱雄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国内著名双一流大学——东南大学,研究生学历。邱雄光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