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述 这个案子是本律师承办案件中难度大,影响非常深远的一个典型大案。案件始于邵阳市某县一家比较有名的地方运输公司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多车损毁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为了防止更多负面影响,该运输公司紧急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近400万元。赔偿完毕之后,该公司投保的一家保险公司理赔了150多万元,但投保的涉案北京某财产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运输公司的司机严重超载,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适用该条款免赔。该运输公司无法获得理赔款,导致250多万的资金缺口无法填补,公司陷入停滞面临破产倒闭危险。该案最开始阶段,本律师没有介入,情况还是相当不明朗。第一次开庭,因传票没有送达被告,导致延期开庭。承办法官当时与第一代理人初步沟通的过程中,对于第一代理人提出的“运输公司司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观点极为质疑,明显不同意。 本律师介入后,针对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逐条进行分析,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发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涉案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对免责条款和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抓住这个突破口,在整理所有证据之后,本律师还搜罗了近四十篇类似案例(中院以上),撰写了近4万字的代理词,2万多字的检索报告,以及大量的法律法规条文。第二次开庭,我方紧紧围绕“免责条款未解释、说明,依法不对投保人生效”展开工作。在这个突出的观点之下,我方举出大量证据,被告的代理人明显无力反驳。法官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和意见,支持了243万多元的理赔请求。
二、要点评价 这个案子若按照第一代理人的思路,单从合同条款的内容来讲,涉案运输公司的司机必然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超载的记录有公安机关刑事卷宗确定,还有鉴定报告确定。以此去否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依据毫无胜算。之后从“免责条款的效力”入手,案件的结果就变得相当明朗。从该案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自己制定的保险合同在实体层面不可能会有太多致命瑕疵。碰到相类似的拒绝理赔案件,本律师不建议按保险合同的内容作为工作的重心,而应更多从程序层面与合同形式层面寻找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