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姚律师(原告范某、王某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流程:一审(原告胜诉,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核心事实:原告范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分别于2012年、2014年与被告某城投公司及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拆一还一方式安置,除住房外,二原告应分得两间门面房。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范某出具书面承诺,载明“公司望江路门面不作拆迁还房安置,如公司作了还房安置,范某有权在望江路安置门面”。协议签订后,二原告依约迁出房屋交由拆除,后分得约定门面房,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将原望江路(现金宸街)门面安置给其他拆迁户。二原告多次协商门面置换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将现有门面更换为金宸街指定门面,无需按评估市场价补差。诉讼中,被告同意置换但要求按市场价补差,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目标门面进行价值评估,二原告无力按评估价补差,要求按协议约定补差或从目标门面中隔出对应面积。
争议焦点:1. 被告出具的《承诺》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按承诺为原告置换门面;2. 门面置换的面积及补差方式如何确定;3.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我方代理核心要点:1. 举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承诺》,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关系,《承诺》系对原协议的合法变更,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2. 提交相关证据佐证被告已将原望江路(现金宸街)门面用于拆迁还房,其行为违反承诺,二原告有权要求置换;3. 主张被告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审查;4. 结合目标门面未分户、整体出租的现状,提出从目标门面中隔出对应面积的合理诉求,既符合承诺约定,又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按评估价补差对原告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及要旨:1. 一审法院支持二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将指定金宸街门面按现状向二原告交付89.23㎡;二原告同时将现有文鲜路两间门面返还被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鉴定费由二原告负担。2. 裁判核心: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均合法有效,被告违反承诺应履行置换义务;双方就补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要求从目标门面中隔出对应面积的诉求具有可操作性,予以支持;被告庭审后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审查;原告拒绝按评估价接受门面,应自行承担鉴定费。3.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案例认证要点:本案明确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承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拆迁方应严格履行承诺义务,不得擅自违反约定;诉讼时效抗辩应在法定程序内提出,庭审终结后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门面置换中,若双方就补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应结合房屋实际现状,优先采用公平、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兼顾双方合法权益。本案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拆迁户维权、拆迁方规范履约提供了典型参考,也提示当事人应妥善留存协议、承诺等关键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姚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