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关键词:确认劳动关系;汽车租赁;劳务合作;从属性;工伤赔偿风险
代理律师:姚律师(代理公司方)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核心裁判结果:仲裁裁决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二审均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方胜诉,免除巨额工伤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龚某为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临时驾驶服务,仅在公司有客户租车需驾驶员时接受派单,平时自行安排时间,公司未对其考勤、未缴纳社保、未用规章制度约束,报酬按次结算。龚某执行驾驶任务时发生单方事故,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
争议焦点:龚某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是否成立)。
代理要点:代理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从属性缺失”展开辩护,提交派单记录、按次结算报酬凭证、公司无考勤/社保记录等证据,主张双方系临时性、松散型劳务合作关系,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无经济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本案中公司未对龚某实施劳动管理,无考勤、无社保、无固定薪酬,双方仅为按需派工的劳务合作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故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价值:为汽车租赁、代驾等行业临时用工提供参考,明确“业务关联≠劳动关系”,提示企业规范临时用工模式,签订书面劳务/合作协议,留存派单、报酬结算等证据,避免因“从属性”认定不清引发工伤赔偿风险。确认
姚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