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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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姚文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59人看过 举报

2026-04-03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姚律师(原告梁某方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流程:一审(原告胜诉,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核心部分,驳回其余诉求)

核心事实: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系相识关系,2006 年被告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6 万元,原告因自身资金紧张,让父亲梁某1及第三人梁某2、梁某3从当地信用社各贷款 2 万元,原告将该 6 万元转交给被告。2010 年、2012 年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及出借人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2013 年原告父亲梁某1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出具申明放弃相关债权追诉权,由原告全权处置。2025 年 1 月原告向梁某1、梁某2偿还了各 2 万元借款本金,二人随后将对被告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截至 2025 年 2 月 8 日,案涉三笔贷款尚欠银行利息合计 119786.66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及相关利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银行贷款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未出具借条,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1.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条的真实性及效力如何;2. 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偿还借款本金;3. 银行贷款利息的承担主体及比例,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

我方代理核心要点:1. 举证借条、银行贷款情况说明、债权转让协议书、收条等关键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及实际出借人借款 6 万元的事实,且被告多次出具借条确认债权,借贷关系真实存在;2. 举证债权转让及继承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合法取得案涉全部债权,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 主张被告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因未及时还款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及逾期资金占用费;4. 针对被告的抗辩,提出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合伙关系,亦未申请对借条笔迹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及要旨:1.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 6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6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59893.33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948 元,被告负担 1000 元。2. 裁判核心:案涉民间借贷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被告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出借人与被告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原告通过债权转让及继承合法取得全部债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未举证证明合伙关系,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案例认证要点:本案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实际用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合同双方对无效后果均有过错的,应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债权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通过继承、受让方式取得合法债权的,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抗辩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举证或举证不足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无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债权继受的主体资格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提示借贷双方应遵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借贷导致合同无效,同时当事人应妥善留存债权凭证、转让协议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姚文,男,汉族,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生于1996年,2019年毕业于宜宾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学士。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920********2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1510920********22 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