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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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著作权侵权案胜诉:法院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发布者:陈雨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7-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乔某甲,男,200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乔某甲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乔某甲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乔某甲在其经营的所有店铺首页连续一个月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临沭县金宏商贸有限公司系摄影作品波点小心机设计复古677款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人。该作品于2022年6月23日拍摄创作,于2022年6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发表。被告乔某乙在拼多多开设了一家名为“乔某丙小店70”的店铺,其未经许可,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侵害涉案件品著作权的图案24张。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商品名称为“2023夏季新款连衣裙时尚波点小心机设计复古V领短袖露背短裙”所涉图案与原告作品构成相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件品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乔某甲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某乙公司向山东省版权局申请摄影作品著作权并取得以下作品登记证书:一、登记号:鲁作登字-2022-G-XXXXXXXX,作品名称为:波点小心机设计复古677款1,作品类别:摄影,创作完成日期2022年6月23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22年6月24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二、登记号:鲁作登字-2022-G-XXXXXXXX,作品名称为波点小心机设计复古677款12,作品类别:摄影,创作完成日期2022年6月23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22年6月24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三、登记号:鲁作登字-2022-G-XXXXXXXX,作品名称为波点小心机设计复古677款123,作品类别:摄影,创作完成日期2022年6月23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22年6月24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四、登记号:鲁作登字-2022-G-XXXXXXXX,作品名称为波点小心机设计复古677款,作品类别:摄影,创作完成日期2022年6月23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22年6月24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该四份《作品登记证书》后附作品样本共计24幅摄影图片。2022年7月6日,某乙公司出具《摄影作品著作权授权书》,将上述21幅摄影作品著作权授权给原告公司,授权权限包括:复制权、放映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许可使用方式:普通许可,许可使用期间为:自2022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被授权人某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授权进行维权。经核对,该授权书附件中图片与上述四份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图片一致。

2023年9月9日,案外人朱某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方式对被告乔某甲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乔某丙小店70”的店铺进行取证,发现该店铺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侵害涉案作品的图案24张。所涉商品名称为“2023夏季新款连衣裙时尚波点小心机V领短袖露背短裙”,该行为经进行电子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认证书载明:“申请人:朱某”;“取证时间:2023-09-915:23:29(UTC+8)”;“取证位置:临沂市临沭县临沭景城花园,经度:118.634165,纬度:34.932034。”经核对,取证中涉及的24张图片与涉案三份作品登记证书中图片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摄影作品著作权授权书,能够证明案外人某乙公司系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通过授权取得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24幅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24幅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在拼多多平台设立的商铺已注销,商品已下架,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经营的所有店铺首页连续一个月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及经营时间、侵权产品价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原告诉请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4000.00元。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乔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如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

陈雨律师,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党员律师,现执业于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委员。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2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离婚
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
1520220********4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