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负责人黎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