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阮某某,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某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负责人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局、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原告阮某某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以经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局、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办事处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