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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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XX诉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局、六盘水市水城区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发布者:陈雨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7-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阮某某,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某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负责人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局、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原告阮某某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以经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局、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办事处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陈雨律师,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党员律师,现执业于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委员。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2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离婚
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
1520220********4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