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谢某飞,女,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雨,执业证号:**。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某贵,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谢某飞申请执行杨某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3)黔022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书载明:被告杨某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飞劳务工资6800元、资金占用费30元、律师费10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900元。由于被告杨某贵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谢某飞遂于2024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4)黔0221执XXX号,执行标的为7900.00元,执行费50.00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如下: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经查,被执行人杨某贵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三、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四、经本院到被执行人杨某贵的户籍所在地对其线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某贵在其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五、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杨某贵有银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存款总金额不足1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上述执行经过,本院已依法在执行约谈笔录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名下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请求法院依法扣划,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悬赏查找和申请律师调查令。由于被执行人杨某贵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某飞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