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律师
陈雨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贵州-六盘水专职律师
1375825585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代理金融借款纠纷,被告缺席庭审我方诉求获支持

发布者:陈雨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7-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赵某,男,1993年0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776.17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307.64元及罚息857.02元(罚息为自逾期之日2025年2月10日以年利率24%(以24%为限)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2025年09月27日罚息金额暂计为857.02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借款利率为日利率0.0600%,发生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本金按照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催收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2024年11月13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0000元,被告在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不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律师费为600元,保全费88元。

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亦未以其他形式向本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有限公司系具有金融许可证经营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同业拆借等业务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2024年11月13日,原告某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与被告赵某(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支用单》,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5月10日,借款分6期还款;日利率为0.06%,年利率(单利)为21.9%,日罚息利率为0.09%,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首个还款日为2024年12月10日,之后各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借款用途为装修;支用单第四条借款息费计收方式约定:本笔借款按利率计息,自贷款发放日起(含发放日)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5;如被告出现还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按本支用单第一条约定的日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并有权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按前述日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被告没有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如有)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原告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1.要求您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停止或中止发放贷款。3.调整向您发放贷款的条件,如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等。4.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您立即清偿您在我们处的部分或全部贷款。5.持续对您进行扣款操作直至清偿全部应付款项。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含电子邮件)、实地拜访、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7.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8.对您加收罚息、复利或违约金。9.要求您承担我们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催收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10.您出现逾期后,我们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您的关系人获悉您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向您进行催收。您的关系人同意的,我们可通过您的关系人向您代为转告。您的关系人同意代为偿还您的债务的,我们可向您的关系人告知您的逾期贷款金额等个人信息。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同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发放贷款10000元。被告自2025年2月10日起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25年4月13日向被告发送短信息通知被告一次性清偿所有未还账款(包含未到期的款项)。被告仅偿还了2期款项,第三期还款时间即2025年2月10日起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庭审中原告称罚息从2025年2月10日起计算。

原告委托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花费律师费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支用单》、放款凭证、交易流水记录、应还款明细、诉求债权金额确认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借款支用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赵某发放了贷款,被告赵某在获得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某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776.17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截至2025年09月27日的利息307.64元及罚息857.02元,因罚息加上利息的金额过高,且被告已经支付了前两期的款项,故本院予以调减,本院仅支持截至2025年09月27日的罚息857.02元。2025年09月27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00元,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该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776.17元,支付截至2025年9月27日的罚息857.02元,合计7633.19元;

二、2025年9月27日之后的罚息被告赵某以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某有限公司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四、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88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雨律师,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党员律师,现执业于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委员。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2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离婚
贵州涵晟律师事务所
1520220********4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