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江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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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杨XX、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应当遵照双方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履行,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主体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即可以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业已成立,被告亦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发货义务,被告因违约行为延迟付款,不仅要承担付款付息的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焦作律师郝江波,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法律顾问,曾执业于江苏省苏州市,担任苏州迪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卡尔森家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