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安XX、安X二目无法制,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妨碍判决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丁X、安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安X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安XX、安X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安XX、安X二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安XX、安X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情节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丁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银行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