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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XX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被告以原告旷工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就违纪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搬迁影响其上下班时间,而未至搬迁后的工作地点上班,但被告已发出搬迁公告并提供相应的班车路线,且被告提供的班车中涵盖原告的居住地点,并未过分增加被告的上下班时间,被告已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以降低搬迁对员工的影响,同时企业搬迁后多名名员工已实际至新厂上班,企业经营秩序正常,足以表明劳动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被告已就搬迁及班车路线告知原告,原告经通知后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故本院认定原告的旷工违纪属实。其次,就解除依据,原告已签收被告的雇员手册,表明原告对雇员手册内容是知晓的,且原告作为劳动者,在被告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后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有违劳动合同约定,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已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再次,就解除程序,被告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焦作律师郝江波,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法律顾问,曾执业于江苏省苏州市,担任苏州迪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卡尔森家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