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张X提供的欠款凭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张X与刘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刘X于2019年11月15日书面确认结欠张X海绵货款8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刘X于2019年12月15日支付了3000元。现张X主张刘X支付剩余货款7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张X另要求刘X支付以7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