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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苏州XX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A公司非B公司股东,B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与其无关,A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拆迁款自2016年11月4日进入A公司账户后当天就转出,陈X在法院的笔录中详细说明了该笔拆迁款的使用情况,A公司未占有或无偿受让拆迁款,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丁X债务未能实现系陈X所致,与A公司无关,A公司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连带清偿义务,A公司无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后果;4.丁X对B公司的债权来源于债权受让,债权受让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本案拆迁款完成转移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丁X受让债权之前拆迁款已经转账完毕,故丁X对拆迁款没有事实上的权利;5.案外人就丁X受让债权的转让协议已经提起了撤销权纠纷的诉讼,如该诉讼请求成立,则丁X的债权就无事实基础,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撤销权诉讼确认丁X是否具有本案诉权后再继续审理;6.丁X提起本案诉讼是2020年,但案涉拆迁款转移时间是2016年11月4日,丁X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焦作律师郝江波,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法律顾问,曾执业于江苏省苏州市,担任苏州迪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卡尔森家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