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因疫情期间,有诸多企业盲目投入到口罩生产中,该案因被告生产的口罩机不合格,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已经将不合格的口罩机退还给被告,但是被告却不履行相应的退款义务。后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遂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