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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贵州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4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因疫情期间,有诸多企业盲目投入到口罩生产中,该案因被告生产的口罩机不合格,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已经将不合格的口罩机退还给被告,但是被告却不履行相应的退款义务。后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遂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焦作律师郝江波,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法律顾问,曾执业于江苏省苏州市,担任苏州迪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卡尔森家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