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将被告牛X、祝X列为共同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仅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中茂XX系买卖合同相对方,其与原告订立了买卖合同。其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出的民事行为也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2、被告牛X、祝X享有期限利益,原告要求被告牛X、祝X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被告牛X、祝X虽为被告中茂XX股东,但被告中茂XX章程显示,被告牛X、祝X认缴出资期限为2045年12月31日,在该事件未届满前,上述两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综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牛X、祝X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而法院也支持了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牛X、祝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