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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施新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务,其中2017年的部分劳务费上诉人未予结付。此后,被上诉人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X催讨劳务费,胡X承诺于2018年2月21日向施某支付20000元,但届期上诉人未按约支付。事后,被上诉人曾就被拖欠的劳务费之事,多次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去上诉人处催讨并报警,但上诉人均未向被上诉人结付。被上诉人现诉请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此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虚报部分工程量,其已经足额支付了被上诉人全部劳务费的上诉理由,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焦作律师郝江波,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法律顾问,曾执业于江苏省苏州市,担任苏州迪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卡尔森家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