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江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公司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对其作出不实评价、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存在不当表述侵害其再就业的权利,故而要求被上诉人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针对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公司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存在“离职原因为不符合公司要求”等表述,也未能举证证明新单位因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以及用工备案载明的解除原因而拒绝录用上诉人,更未有新单位向被上诉人公司了解上诉人工作情况而被上诉人公司作出不实评价造成上诉人无法就业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现未能就被上诉人公司实施了侵害其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和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