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景章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三十六点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人对于侦查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但检察院依然不肯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经辩护人了解,检察院是基于没有社会调查,因而不肯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建议。为此,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委托社会调查申请”,检察院遂向被告户籍所在地A市司法局发函委托对被告进行社会调查。不过,由于A市是诈骗高发地区,A市司法局复函该地没有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案件随之搁置。
后经辩护人再次与被告人沟通,被告人在B市购买了房产,且居住在B市。为此辩护人再次向检察院提出委托B市司法局进行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B市司法局复函同意被告人在B市进行社区矫正,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