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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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不明情况下遵循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

发布者:李景章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857人看过 举报

2024-03-11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是香港人,被告户籍所在地是A,被告因犯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B地服刑)。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该案应当由原告所在地管辖,但是原告所在地是香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没有被羁押,因此也不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

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遂向A地法院起诉。A地法院受理后,认为没有管辖权,将该案移送给B地法院,B地法院受理后同样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将该案提交给H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H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A地法院管辖。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拉锯,最后还是回到A地法院审理。经过庭审,双方调解结案。


个人简介:李景章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等法律实务领域。注重将严谨的逻辑思维与具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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