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中,被告人与未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有性器官接触,由于被害人没有完全发育,双方没能成功发生性关系,依然被认定为强奸既遂。
李景章律师
发布者:李景章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1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中,被告人与未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有性器官接触,由于被害人没有完全发育,双方没能成功发生性关系,依然被认定为强奸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