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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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发布者:李景章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510人看过 举报

2024-03-11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被提起公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主要理据:1.涉案地点并非在生产经营处,而是在马路上;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损失严重,被害人的损失是单方面委托鉴定得出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辩护观点,将该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改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的处罚相较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少了一年十个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李景章律师,茂名市人,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思维敏捷、逻辑严谨、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运用法律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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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920********08 刑事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