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原、被告为朋友关系,项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黄某借款,借款包含现金交付与银行转账两种形式,项某针对每笔借款均出具借条。借款发生后,项某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双方确认截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尚欠本金 140000 元,之后项某又分三期归还本金合计 30000 元,另外累计支付利息 4000 元。 因剩余债务长期未清偿,黄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项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二、案件争议焦点
1.案涉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
2.口头约定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利息起算时间及已付利息如何扣减。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项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 110000 元,并以 110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3% 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扣减已支付利息 4000 元;二、驳回黄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50 元,由黄某负担 100 元,项某负担 1250 元。
四、律师观点(王晴晴)
民间借贷中现金与转账混合交付,借条、转账记录结合当事人对账陈述,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借贷关系。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 被告缺席庭审虽放弃抗辩,但法院仍按照双方确认的对账事实确定欠款本金。针对口头利息,在存在实际付息记录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动将利率调低,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提示民间借贷主体,应当妥善保管借条、转账凭证、对账记录,发生纠纷时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王晴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