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晴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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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务争议仲裁案

发布者:王晴晴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90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申请人主张其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岗位为做饭、保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6 年 2 月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缴纳社保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被申请人委托本律师参与仲裁庭审并抗辩:申请人同时为被申请人以及案外另一家公司提供做饭、保洁服务,报酬由两家单位分别发放;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考勤及内部规章制度约束,仅需完成做饭、保洁的工作成果,工作过程自主安排,双方不存在人身管理依附,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没有被申请人盖章及授权人员签字,被申请人对该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核心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特征,申请人是否接受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考勤管理;

2.若劳动关系不成立,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报酬、违法解除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考勤、制度管理,工作时间可自行支配,同时为两家主体提供服务,人身依附性较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均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故全部不予支持。

四、律师观点(王晴晴)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重点看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考勤、规章制度约束,劳动力是否由用人单位支配。仅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工作过程自主安排,同时为多家主体提供服务,一般应认定劳务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

实务中很多做饭、保洁类岗位,容易混淆劳务和劳动关系。企业接收该类服务时,应当尽量明确约定劳务服务性质,避免考勤式管理,报酬单独结算,留存相应沟通、结算凭证,防范被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应当就存在管理从属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王晴晴律师,联系电话:15825695172;现执业于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为律所专职执业律师,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25119428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
13303202511942833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