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王晴晴
本案系离婚纠纷,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不长,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差异,日常频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难以维系,感情已经破裂。我方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离婚相关补偿款项的金额、分期支付方案,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处置方式。
三、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原、被告自愿离婚;
2.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生活补助费共计 60000 元,分三期按期支付;若原告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可就全部剩余未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承担。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发生离婚法律效力。
四、律师观点(王晴晴)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概率相对更高,但不代表必然判决离婚,仍然可以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离婚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由双方自主协商财产、补偿的给付节奏,相比判决程序更为高效。 涉及分期给付补偿款时,应当在调解文书中设置 “逾期则全部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执行” 的条款,以此约束付款方按期履约,避免出现多次申请强制执行的麻烦。 即便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调解中也可以就生活补助、经济帮助达成合意,该约定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
王晴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