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王晴晴
一、案件概述
原告作为网络主播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为底薪加提成模式。后续双方就计酬方式发生争议,公司在劳动争议已经产生的情况下,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了工商注销,全体股东签署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无债权债务。 劳动仲裁阶段因主体问题不予受理,原告委托本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将两名股东列为被告,诉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劳动报酬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告抗辩双方属于平等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其中一名股东未参与实际经营,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
1.新业态直播用工模式下,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2.公司已经简易注销,股东出具不实注销承诺,是否需要对公司劳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欠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金额如何核算。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与已注销的文化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两名股东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529.78 元;3、两名股东连带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5087.14 元;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法院认为,即便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出具简易注销不实承诺,仍应当对公司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观点(王晴晴)
网络直播属于新业态用工,判断劳动关系,不能仅看工作时间弹性,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管理从属关系、报酬是否具备持续性。 公司简易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股东在明知存在劳动争议的情形下,出具 “无债权债务” 的虚假承诺,即便部分股东未参与实际经营,仍需要对公司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劳动者遇到用工主体注销的情形,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追索劳动报酬。 提示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后切勿通过简易注销企图逃避用工债务;劳动者遭遇公司注销,要及时固定证据,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王晴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