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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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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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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买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王亚洲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6日 4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买某某,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系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系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8)宁 0324 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买某某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8 年 9 月 14 日作出(2018)宁 0324 民初 X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财产分割:(1)位于同心县石狮镇管委会某村宗院一处,院内附属物房屋 2 间、羊棚一座、车库一间,土地 3.7 亩,应归上诉人买某某所有;(2)共有羊只约 50 余只要求分割一半3)共同积蓄 88000 元,要求分割一半。3.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30000 余元,由被上诉人马某某偿还。4.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马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理适用不合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2008 年经人介绍,缔结婚姻关系。婚前因受当地风俗、封建环境影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性格了解甚少。在父母包办下仓促举行婚礼,婚后被上诉人极为任性,我行我素、随心所欲、不尽家庭责任,生活奢靡,经上诉人长期容忍、包容、好言相劝,双方婚姻才可维持,并生育三子女。至长子出生期间,被上诉人在外开始寻花问柳、移情别恋,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与多位异性有暖昧男女不正当关系。上诉人在娘家亲人劝导下,为了抚养幼小孩子,长期受尽凌辱,生活煎熬,期待被上诉人回心转意。因被上诉在外有异性,便长期借打工为由在外,对家庭及其孩子不理不睬,也未支付生活费用,不知打工工资花费去向,故村委会将其家庭定性为精准扶贫户,多年以来均由娘家给付零花钱扶持生活。多年借款总计超出 30000 余元。特别长子出生一岁后,患有甲状腺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控制医治,被上诉人从未理睬,上诉人只能向娘家借款服药医治,抚养三个孩子及操劳家务。2014 年年底,公婆看见被上诉人对家庭不理不睬,上诉人一人抚养三孩子及操劳家务,实在无能力饲养 30 余只羊,便将其 30 羊只代管饲养至今。2015 年 9 月份当孩子病情恶化,需要手术治疗时,上诉人无法长期联系到被上诉人,经公婆致电联系后,被上诉人回家和上诉人给孩子住院手术后,被上诉人欺骗岳父母说回心转意了,回家好好过日子,上诉人及娘家非常高兴,原谅被上诉人过错,娘家人借钱给孩子看病,看望孩子给付 88000 元,被上诉人占用存入个人账户,次日后便弃家出走,从此无音讯。间隔几个月偶然有事回家一次,告知上诉人自己己有偶像,上诉人愿意就照顾孩子,不愿意自便。直至 2017 年 9 月 8 日,一个多年无人关护女人,艰难生活使上诉人实在无法支撑,便将三个孩子送到公婆家,含泪离开自己的亲骨肉,暂时寻求维持自己生活,看被上诉人态度到底有无悔改意念,预给被上诉人最后一次悔改机会,但最近被上诉人及其父母到上诉人娘家,态度及其生硬,语言咄咄逼人,告诉上诉人父母“你们咋想的,不行就离婚吧”。几日后上诉人便接到一审法院应诉传票,没想到恶人先告状。故其婚姻过错在于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2.一审法院判决财产分割,偏袒一方,部分财产未分割,阻止上诉人抗辩权。被上诉人为健全成年人,多年将打工钱花费她人,长期对上诉人及其孩子不理不睬,在搬迁缴纳 15500 元搬迁购买宗院时,无一分钱。上诉人无办法将个人金银首饰变卖,剩余约 10000 元求助娘家父母,父母看到哭哭啼啼上诉人及其幼小孩子,便出资购买宗院一处及其土地 3.7 亩。后七八年时间,由上诉人一人管理,并修建羊棚,喂养羊只。而被上诉人将自己工资花费她人,在外生活多年,对家不理不睬,其财产应视为一方父母婚后购买财产赠与自己子女(归上诉人个人所有)。上诉人离婚后,带一孩子确实无处居住,且为弱势群体。2014 年年底,被上诉人不管家庭,公婆将当时 30 余只羊代管喂养,至今繁殖至少 50 余只(因上诉人忠诚老实,从未过问,也不知道具体数)为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因被上诉人长期在外与异性奢靡生活,不仅将自己工资挥霍一空,将每年精准扶贫几万元也挥霍一空,且在 2015 年长子手术后,欺骗上诉人及其娘家亲人,承认自己过去过错行为,自己现知错悔改,上诉人娘家众亲友,借此给付88000 元帮助,次日均由被上诉人一人存入个人账户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及其家庭,现双方应依法分割。2010 年至今,被上诉人遗弃家庭老婆孩子,上诉人为了生活、为了给长子长期就医花费,向娘家借款余约30000 余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马某某起诉与上诉人买某某离婚,上诉人买某某同意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

二、长女马某甲生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长子马某乙生于 2011 年 3 月 4 日,由被上诉人马某某抚养;次女马某丙生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由上诉人买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行负担;

三、上诉人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可每月相互探望孩子;

四、位于石狮镇管委会满春村的院落 1 处,房屋 2 间,归被上诉人马某某所有,被上诉人马某某共计支付上诉人买某某财产折价款 4 万元,自 2018 年至 2021 年分 4 次支付,每年支付财产折价款 10000 元,须于当年 12 月 15 日之前支付至上诉人买某某的账户内,如不按约定期限支付,上诉人买某某可对 40000 元财产折价款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被上诉人马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上诉人买某某负担。

被上诉人马某某起诉与上诉人买某某离婚,上诉人买某某同意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亚洲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合伙人,四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民商法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吴忠
  • 执业单位: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403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