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洲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7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以下简称张某1)因对其所开发小区的业主进行殴打和辱骂,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张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情况。
被害人陈述:白某、杨某1、杨某2的陈述,描述了被殴打的经过。
证人证言:包括马某1、李某、王某2等多人的证言,证实张某1指使或参与了殴打行为。
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
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证实张某1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张某1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能性。
被告人供述:张某1对自己行为的供述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1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张某1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现出悔罪态度,同时经评估认为张某1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张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1是否直接参与了对杨某2的殴打行为,以及一审判决的量刑是否适当。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关键点进行了分析:
事实认定:法院确认张某1在不同时间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殴打,造成至少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某1的犯罪行为。
量刑考量: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张某1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张某1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强调了张某1的悔罪表现和对被害人的赔偿,这对于二审法院改判缓刑起到了关键作用。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悔罪表现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往往是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张某1家属的积极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行为,体现了张某1的悔罪态度,为法院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2.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法院在判决时还需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本案中,张某1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积极的补救措施,因此法院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判决的公正性。
总体而言,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既注重打击犯罪,又兼顾被告人的悔罪和补救行为,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