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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肖国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6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李XX女儿,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徐XX与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肖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徐XX与李XX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后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解除徐XX与李XX之间的《店面出租合同》;2.李XX返还徐XX房租6000元、押金9000元,共计15000元,并支付该15000元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6.25元(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2021年8月21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李XX负担。事实和理由:徐XX与李XX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店面出租合同》一份,约定李XX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房的门面出租给徐XX,租赁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年租金为36000元(月租金3000元),押金为9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徐XX便向李XX支付三个月租金9000元及押金9000元,共计18000元。徐XX使用房屋一个月后得知李XX对该房屋并无出租权,为此,徐XX多次要求李XX退还剩余两个月的房租6000元以及押金9000元,共计15000元,均遭到李XX拒绝。徐XX认为,李XX以欺诈手段骗取徐XX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本案《店面出租合同》并收取房租及押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店面出租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李XX也应当返还徐XX所诉的房租及押金并向徐XX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李XX辩称,李XX同意解除合同,但徐XX起诉李XX存在欺诈行为不属实,李XX也是受害者。李XX收取徐XX的押金只是保障。当时双方协商的是徐XX的合同到期后李XX还继续经营,只要合同到期徐XX腾空房屋李XX就退还押金。涉案的房屋是村上给李XX的福利,李XX与叶XX签订的有合同,李XX有优先承租权。如果解除合同,徐XX返还房屋的话,李XX同意返还租金及押金。

徐XX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徐XX与李XX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一份,拟证明徐XX与李XX双方身份信息及案涉房屋坐落于湛河区房,租金标准为每月3000元整,押金9000元;证据2.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签订合同当天,徐XX向李XX转账18000元,包括3个月的租金9000元及9000元押金;证据3.徐XX与平顶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丰XX公司)签订的《丰叶九里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该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与案涉房屋系同一房屋,租金为每月2400元,卫生费、垃圾清运费每年600元,押金3000元;证据4.转账凭证两张及收据5张,拟证明徐XX于2021年8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丰XX公司指定账号10350元,其中2021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租金7200元,卫生费150元,押金3000元;2021年10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丰XX公司指定人员预付2021年10月、11月、12月租金及卫生费,共计7350元,具体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3个月租金7200元,卫生费150元;证据5.视频录像一份,拟证明李XX未经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徐XX。

李XX围绕其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西XX综合市场设施租赁合同》一份及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叶X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案涉房屋李XX有权支配。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西XX综合市场整体租赁合同》一份,徐XX与李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该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叶XX西XX综合市场为甲方,刘XX(系李XX女儿)为乙方,双方签订《西XX综合市场设施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愿将西XX综合市场9#楼12号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议定上述市场设施租赁费用(人民币大写)为年租(月租)700元整,月租时,应在当月1-5日交清当月租赁费用,否则视为乙方弃租,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但该房一直由李XX租赁使用。2021年5月21日,李XX为出租方(甲方),徐XX为承租方(乙方),双方就案涉商铺签订《店面出租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拥有坐落于湛河区房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60平方;租赁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租金每年36000元,第一次需支付半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18000元,押金9000元,房子压三付六……。同日,徐XX向李XX转款18000元,其中包括9000元的房租及9000元的押金。

2021年6月24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叶XX为甲方,丰XX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西XX综合市场整体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包括案涉商铺在内的西XX市场经营管理权转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期限18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39年6月30日)。丰XX公司接管后,2021年8月8日,丰XX公司为甲方,徐XX为乙方,双方签订《丰叶九里综合市场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丰XX公司将9号楼12号房出租给徐XX,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每月租金为2400元,每年交付28800元。后徐XX向丰XX公司缴纳了自2021年7月1日后的房屋租金。

另查明,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叶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兹证明村民李XX,性别,女,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2219********,自1998年叶XX西XX综合市场建成至2021年6月30日在9#楼12房租用。西XX综合市场在叶XX经营管理期间,李XX可优先租用,同时,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西XX综合市场是叶XX集体资产,如整体出租无需与商户协商。

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案涉商铺系叶XX集体资产。2015年11月1日,李XX女儿刘XX与湛河区叶XX西XX综合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故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出租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021年5月21日李XX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商铺又转租给徐XX并收取租金及押金。2021年6月叶XX将西XX综合市场的整体市场经营管理权转由丰XX公司负责,后丰XX公司又在2021年8月与徐XX签订租赁合同,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徐XX,亦收取租金及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丰XX公司与徐XX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为与李XX解除了合同关系。故李XX与徐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徐XX要求解除其与李XX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徐XX要求李XX返还房租6000元及押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XX要求李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XX与李XX在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于2021年10月28日解除。

二、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徐XX租金6000元及押金9000元,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执业至今,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7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