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国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19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平顶山市合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超,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煤神XXX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
申请人平顶山市合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煤神XXX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市合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煤神XXX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债权限额180万元。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5319192021000186,保险责任限额18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合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煤神XXX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煤神XXX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的债权;
以上限额为1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合冠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