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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发布者:文小敏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7日 1409人看过 举报

2025-12-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7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内部债券认购协议书》,分别是:金额93420元,债券期限自2015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年利率为8%;金额216 000 元,债券期限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年利率为8%。后原告经了解,被告发行债券并未经政府部门审批,违反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017年12月15日,与被告签订内部债券认购协议书的是原告之母,原告之母于 2019年6月5日死亡,死亡时有 3 名继承人,分别为两个女儿和原告,两个女儿签署了放弃涉案债券相关利益继承权的声明,由原告依法继承与涉案债券相关权益。

诉讼情况:2025年4月18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与被告签订两份的《内部债券认购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09420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 93 42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4月26日起按照年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6 000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年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7日金额为119 073.72元)

律师代理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和证据,提出几项抗辩理由:一、内部债券认购协议依法确实属于无效协议。二、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内部债权认购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三、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四、本案缺少必要当事人被继承人的两个女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通知二人参加诉讼。五、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除公证书提及的三人外,被继承人没有其他继承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具体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六、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实际向被告支付了本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并未提交任何催促履行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丧失胜诉权。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案涉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10月28日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当时施行的《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为3年。原告在2019年已知晓案涉协议,并通过继承取得该协议权利,故在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时,其应当知晓权利受到侵害,现其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案涉债权的3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内部债券认购协议书》真实存在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但从民间借贷关系法律关系角度审理,原告提交的两份内部债券认购协议书载明期限分别至2020.4.25、2020.10.28,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均在2024年前就截止。原告2025年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民商法硕士,任职于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为客户定制案件咨询、文件审核、函件拟写等顾问服务,并独立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1110120********12 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