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6年12月,XX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XX公司工程项目,工程暂定总造价3亿余元。XX公司针对本合同进行合同贷款支付。2020年1月,B公司停止工程施工,并以逾期付款起诉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逾期利息、停工损失等。
诉讼过程: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律师分析:未完工工程,施工方要求结算,建设方可以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的异议权利,应当平等的得到尊重。
文小敏律师
发布者:文小敏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5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6年12月,XX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XX公司工程项目,工程暂定总造价3亿余元。XX公司针对本合同进行合同贷款支付。2020年1月,B公司停止工程施工,并以逾期付款起诉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逾期利息、停工损失等。
诉讼过程: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律师分析:未完工工程,施工方要求结算,建设方可以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的异议权利,应当平等的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