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A公司发布招投标信息,B公司中标,双方签署了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A 公司发现B公司实际是由个人王某挂靠投标。合同履行中,王某个人无力垫资施工,遂一次次以农民工、材料款、设备款等为由,逼迫甲方为其垫资。迫于工程的施工进展压力,双方协商,该工程由A 公司直接出资修建,王某在项目上负责工程质量,配合A公司做好项目的后续的竣工验收工作。后该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停工几年后,王某出于某些原因,以B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结算工程款。
诉讼过程:2022年,B公司第一次起诉,以申请鉴定,将案件拖了将近一年,最后以交不起鉴定费撤诉。2023年,B公司再次起诉,开展了鉴定工作,鉴定初稿出来后,B公司再次撤诉。
律师分析:第一:两次起诉完全由王某主导,在于达成诉讼以外的拖延时间的目的,并非真正的达成诉讼请求的诉讼目的。第二:因王某是挂靠B公司资质的个人,合同签了后,垫资、组织施工、租赁设备等义务都基本不是自己履行的,所以,B公司只提交了施工合同和付款凭证,没有提交任何实际施工的资料,这些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的大额工程款金额,最终必然是败诉的结果。第三:从第二次起诉的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只能根据B公司提交的图纸进行计算,没有任何隐蔽验收资料,根本无法准确计算工程款,得出鉴定结论。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初步鉴定结论,与A公司支付到B公司账户上用于施工付款的金额已经基本持平,甚至更多。继续诉讼,B公司很可能面临着退还A公司款项的尴尬情况。
文小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