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A公司发包工程给B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专项分包协议。C公司承接专项工程后,定制了材料设备用于安装工程。工程施工到一半,A公司无力支付B公司进度款,B公司亦未向C公司付款,停工三年一直未复工。
诉讼情况:C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付款,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以A公司未付款,且工程未完工,C公司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抗辩。法院认为:因案涉工程实际未完工,无法满足竣工验收的条件,相关资料也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合格条件,C公司已经提交经签字验收的相关施工资料。案涉工程停工后,A公司实际管理现场期间,A公司、B公司未对验收材料涉及的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后B公司向C公司发送《质量问题汇总》,要求对相关部分进行整改,但根据《分包合同》关于缺陷责任为 24 个月的约定,B公司提出整改期限已超过该责任期限, 故B公司不得再以案涉工程未竣工、要求C公司提交完备合格的材料、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尚欠工程款。在案涉工程停工多年、双方至今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形下,结合前述事实,因案涉工程已不具备继续施工的可能性,根据《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C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欠款而非工程进度款,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工程停工后,及时复盘施工资料、与甲方的往来资料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一定要及时联系甲方补齐,沟通记录一定要留痕,以便在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中主张合法权利。
文小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