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A公司将工程承包给B公司。B公司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C公司。C公司施工完后,B公司与C公司在工程结算上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双方因停工、缓建、窝工、材料节约奖励款、业主指令取消工程量、逾期完工、工程保证金退还、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违约金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C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与B公司连带向C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承担其他经济责任。认为A 公司既是工程的发包人,又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属于借用B公司的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情况。
诉讼情况:律师代理A 公司提出:根据劳务资质的变化情况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无论C公司是否具备劳务资质,都不会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C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结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B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C公司,A公司对此知情并认可,C公司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因此,C公司无权向A 公司主张权利,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工程纠纷,分包人以业主为被告,法院会受理案件,但是否支持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具体判断原告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如果以业主借用总包资质施工,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由要求业主承担责任,则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文小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