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B公司承包A公司工程,施工退场后A公司一直拖延审计、结算付款,B公司多年追讨未果。后A 公司为缓解B公司的催款压力,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提交施工资料,退还工程进度款。
诉讼情况:B公司答辩称:A公司该份合同系B公司为履行与甲公司的框架协议而签署。这份协议签署时,相应施工已经履行完毕。B公司与甲公司的框架协议约定:工程量最终以工程审计结果为准。框架协议签署后。2016年4月,根据甲公司的要求,配合市政工程工期进度,在无施工许可证,也未取得审核盖章的施工图情况下,B公司根据当时甲公司提供的图纸机进行了施工。工程施工期间,B公司已经定期向清水江公司递交工程进度资料。2017 年 6 月 29 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公司向B公司退还了工程保证金。
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提交了设计图、施工图以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鉴定机构亦结合相关资料和双方主张出具了鉴定意见,且项目尚未竣工,不具备交付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前提条件,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交付工程竣工报告、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备交付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前提条件为由,不向甲方提交相应的施工资料。
文小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