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24)吉0102民初XXXX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原告:甲(被保险人母亲)、乙(被保险人配偶)、丙(被保险人子女)被告: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判决日期:2024年(具体日期略)
二、基本案情
保险合同:案外人某公司为包括被保险人“李某某”在内的员工向被告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某年11月12日至次年11月12日。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等。
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自家蔬菜大棚内使用农用手扶车作业时被挤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并支出医疗费1000余元。
理赔争议: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主要抗辩理由
合同无效:主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保险利益,涉案保险合同无效。
责任免除:主张被保险人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四、法院审理观点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即应对被保险人情况进行审核,其于理赔时再以缺乏保险利益为由抗辩,不予支持。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劳动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即可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不同意投保。
关于免责条款适用: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使用的“手扶车”属于农具,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辆。因此,被告以“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主张免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赔付金额:被告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原告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812.88元(根据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负担。
茹丽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