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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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车≠机动车!法院明断:农具作业伤亡属意外,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代理投保人

发布者:茹丽娟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606人看过 举报

2026-02-0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案号:(2024)吉0102民初XXXX号

  2.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3. 当事人:原告:甲(被保险人母亲)、乙(被保险人配偶)、丙(被保险人子女)被告: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

  4.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5.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6. 判决日期:2024年(具体日期略)

二、基本案情

  1. 保险合同:案外人某公司为包括被保险人“李某某”在内的员工向被告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某年11月12日至次年11月12日。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等。

  2. 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自家蔬菜大棚内使用农用手扶车作业时被挤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并支出医疗费1000余元。

  3. 理赔争议: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主要抗辩理由

  1. 合同无效:主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保险利益,涉案保险合同无效。

  2. 责任免除:主张被保险人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四、法院审理观点

  1.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即应对被保险人情况进行审核,其于理赔时再以缺乏保险利益为由抗辩,不予支持。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劳动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即可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不同意投保。

  2. 关于免责条款适用: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使用的“手扶车”属于农具,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辆。因此,被告以“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主张免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1. 赔付金额:被告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原告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812.88元(根据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2.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负担。

茹丽娟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以及大型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4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1130120********42 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