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冀0284民初3*3*号
案件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患者)
被告:滦州市某医院
二、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因“鼻塞、流涕6年”于2023年6月18日至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双侧鼻息肉、慢性鼻炎鼻窦炎”并住院。2023年6月20日,被告医院为原告在全麻下行“鼻内镜下双侧鼻息肉切除术+双侧筛窦开放术+双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术”。术后,原告即出现左眼睑肿胀、视物不见等症状。经会诊,考虑“左眼动眼神经不全麻痹、左眼视神经损伤”。原告当日出院,并转往北京某知名医院继续治疗,后诊断为“左视神经损伤”。虽经多方治疗,原告左眼视力仍无改善。
三、争议焦点及鉴定意见
主要争议: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左眼视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四、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
过错与责任认定: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对于被告关于损害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不予支持。
责任比例:综合案件事实及鉴定结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医院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损失认定:法院依法核定了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为414,657.13元。
抵扣事项:被告医院为原告垫付的部分医药费,根据责任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20%(即3,345.55元),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判决结果:被告滦州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 328,380.1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五、法律要点提示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的作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对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关键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无充分相反证据,法院一般予以采信。
并发症与过错的关系:医学上的“并发症”并不能当然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若并发症的发生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相关,医疗机构仍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范围与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如医疗费)和间接损失(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数据。
责任比例的酌定:在确定医疗机构存在主要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患者自身情况等因素,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酌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
茹丽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