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24)冀0104民初22*91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原告(患方):雷某某 被告(医方):中国人民**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八〇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二、基本案情与诊疗经过
原告雷某因“发现室性早搏10天,间断胸闷、气短7天”于2024年3月13日入住被告*八〇医院,诊断为“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2024年3月19日,被告为原告行“心内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术后次日(3月21日),原告发生“脑梗死”,并于当日急诊行“颅微动力下右侧小脑病变部分切除+去骨瓣减压术”。原告经治疗后于2024年4月12日出院。
三、司法鉴定意见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出具中衡司法鉴定所[2024]医鉴字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核心意见如下:
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八〇医院在对雷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雷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
伤残等级:雷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三期”评定:建议误工期为15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
四、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理由
采纳鉴定意见:法院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
责任比例认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的诊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责任比例过高。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损失数额核定:经法院审查核定,原告雷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66,836.56元。
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原告因此次医疗损害造成九级伤残,身体及精神遭受痛苦,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判决结果
赔偿总额:被告医院应向原告雷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20,051元。其中:基于30%责任比例计算的损失赔偿款110,0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履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负担958元,被告负担1,145元。
六、本案要点归纳(患方视角)
损害后果严重:原告因治疗心律失常行射频消融术,术后并发急性脑梗死,被迫接受开颅手术,最终构成九级伤残,对其身体健康及后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医方过错明确: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的脑梗死及后续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救济结果:法院依法支持了患方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医方就其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30%),并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证据核心作用: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本案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茹丽娟律师